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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红胜与朱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胜,朱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胜,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个体,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朱彪,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个体,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胜与被执行人朱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