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加朋与成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朋,成会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刘加朋,居民。被告:成会亭,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朋与被告成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朋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朋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