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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加朋与成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朋,成会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刘加朋,居民。被告:成会亭,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朋与被告成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朋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朋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