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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洪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幼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坚、周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滨,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滨,男,1970年9月20日生。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洪滨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80673元(己扣除保证金50万元)及至2014年5月16日止的利息258120元,合计2438793元,该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底前先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014年7月、8月、9月底前每月各归还20万元,余款于2014年10月底前还清(先本后息)。2014年5月17日后的利息按欠款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金67500元,该款于2014年10月底前归还;洪滨对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76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48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1.5元,由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洪滨负担,该款于2014年10月底前直接支付给老三投资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洪滨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匡军波审判员 刘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