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琼海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铎龙、被告张秋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琼海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娟。委托代理人李清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艳。委托代理人王铎龙。被告王铎龙,男。被告张秋艳,女。委托代理人张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与被告海南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被告王铎龙、被告张秋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万豪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本院认为,原告万豪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940元,本院应退还人民币124940元给原告琼海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陈玫伊代理审判员 徐文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白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核:陈海燕撰稿:陈玫伊校对:白玉琳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4日印制(共印16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