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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泽英与被申请人张连英、韩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泽英,张连英,韩明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张泽英(曾用名张春英),女。原审被告张连英,女。原审被告韩明志,男。原审原告张泽英与原审被告张连英、韩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大南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判决不明确,使得原判决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