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兰州闽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中天物资有限公司、梁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闽发商贸有限公司,兰州中天物资有限公司,梁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04号原告兰州闽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法定代表人林传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海波,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中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惠苑小区8号楼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梁煊。被告梁煊,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闽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中天物资有限公司、梁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兰州中天物资有限公司、梁煊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131867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州中天物资有限公司、梁煊银行存款131867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