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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首信昀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首信昀沣有限公司,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北京首信昀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58。法定代表人李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颖,北京百朗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定代表人蔡少斌。申请人北京首信昀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亿首信昀沣偷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首信昀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及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首信昀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北京首信昀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权人为李苗的,位于北京市xxx区xxxxx号x至x层xxx室(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x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李苗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x号x至x层xxxx室(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x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黄超的,位于北京市xxx区xxxxxx院x号x层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王守城的,位于北京市xxx区xxxxxx号楼x单元xxxx室(产权证号为:X京房xxxxx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王永志的,位于北京市xxx区xxxxxx号楼x单元xxxx室(产权证号为:京房xxxxx字第xxxxx号)楼房一套,以上共计房屋五套予以查封。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腾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