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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泽峰与胡升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峰,胡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峰。被执行人胡升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峰与被执行人胡升卫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6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