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9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马×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9793号原告马×,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宁×,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马×与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4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不到1年,我发现被告因赌博欠下外债,并且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我多次劝阻无效。2014年6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且下落不明,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宁×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4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7年,被告因赌博不回家,为原告写下保证书,但之后未悔改。后被告先后于2011年7月18日、2014年5月11日、2014年5月12日三次为原告出具保证书。2014年6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被告因赌博不回家,且经多次劝说无果。2014年6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表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当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与被告宁×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良人民陪审员 曹桂岭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晨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