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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韩明生与杨美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生,杨美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韩明生。委托代理人周亚军。被告杨美琴。委托代理人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负责人许如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生与被告杨美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徐建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振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