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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兆育与被告张礼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育,张礼俊,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黄兆育,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篁社岳一村。委托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支路**弄*号***室,现羁押于上海市戒毒所第五劳教所6大队。被告周洁,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支路**弄*号***室。原告黄兆育与被告张礼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兆育的委托代理人汪涛、被告张礼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兆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礼俊经人介绍认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0日,被告张礼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约定于2012年9月9日前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原告同意后,被告张礼俊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张礼俊交付借款20万元,被告张礼俊出具收条一份。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礼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现仍为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均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20万元借款本息,但认为被告周洁并不知晓借款一事,与其无关。被告周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礼俊经人介绍相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0日,被告张礼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张礼俊(手印)(31010719830715****)于2012年8月10日向黄兆育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手印)万元整(¥200000./)(手印)用于生意周转,还款日期2012年9月9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代(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出借人在催讨借款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借款人:张礼俊(手印)1370188****普陀区石泉路415弄5号1001室2012年8月10日”。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张礼俊转账2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手印)(¥200000./)款汇入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2100111367****收款人:张礼俊(手印)2012年8月10日”。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上述事实,除原告及被告张礼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张礼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并认定原告已交付借款2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系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借条所载明借款用途来看,属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质证之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礼俊、周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兆育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张礼俊、周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黄兆育支付上述借款自2012年8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礼俊、周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嘉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