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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鲁惠芬、鲁慧珠等与毛永珍、贾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惠芬,鲁慧珠,鲁惠联,毛永珍,贾萍,贾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鲁惠芬。申请人鲁慧珠。申请人鲁惠联。被申请人毛永珍。被申请人贾萍。被申请人贾敏。申请人鲁惠芬、鲁慧珠、鲁惠联与被申请人毛永珍、贾萍、贾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鲁惠芬、鲁慧珠、鲁惠联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毛永珍、贾萍、贾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鲁惠芬、鲁慧珠、鲁惠联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毛永珍、贾萍、贾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鲁惠芬、鲁慧珠、鲁惠联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郁雄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