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功杰与王恒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杰,王恒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功杰。被执行人:王恒全。申请执行人李功杰与被执行人王恒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李功杰提供的被执行人王恒全身份信息与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王恒全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并经申请人李功杰对该身份证号码信息所有者照片辨认,非本案被执行人王恒全,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王恒全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功杰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巩道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