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凡琨诉杨程茹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凡琨,杨程茹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杨凡琨,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杨白茹,女,汉族。被告杨程茹,男,汉族。原告杨凡琨诉被告杨程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母杨白茹与被告杨程茹于2011年3月21日在义马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婚生女杨凡琨由杨白茹抚养,被告杨程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自双方离婚后,被告杨程茹未支付过该抚养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半的抚养费,共计21000元。同时,原告年龄增长后,所需花费逐渐增多,原告要求被告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杨白茹无法提供被告杨程茹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凡琨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3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