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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任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波毅、代理审判员周尧参加评议,书记员陈艳平担任记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