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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600号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川DK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