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虞建忠与薛松妹、虞铭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建忠,薛松妹,虞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835号申请执行人虞建忠。被执行人薛松妹,女,1962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黎明东路**号。被执行人虞铭龙,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汉族,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黎明东路**号。申请执行人虞建忠与被执行人薛松妹、虞铭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松妹、虞铭龙支付代偿款1152202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薛松妹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虞铭龙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上望街道黎明村(产权证号:00006465,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100万元),上述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且已设定抵押,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暂不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薛松妹名下无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虞铭龙在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有股权,但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本院涉及多起案件作被执行人,其股权执行价值不大,暂不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入相关系统。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3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