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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马云飞与黄建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飞,黄建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马云飞,男,汉族,1988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马天才,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为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建军,男,40岁左右,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黄建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飞于2014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在庭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飞撤回对被告黄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云飞承担。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白 鹏人民陪审员 崔静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