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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熊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理清委托代理人海涛被告熊华,男委托代理人雷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华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