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5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昌霞诉刘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霞,刘发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张昌霞,男,汉族。被告刘发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霞诉被告刘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现原告张昌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发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昌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刘发佳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霞撤回对刘发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昌霞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