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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5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昌霞诉刘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霞,刘发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张昌霞,男,汉族。被告刘发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霞诉被告刘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现原告张昌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发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昌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刘发佳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霞撤回对刘发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昌霞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