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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56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杜亚杰、王锡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杜亚杰,王锡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56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责人汪忠良。被执行人杜亚杰。被执行人王锡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杜亚杰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2014年12月31日,竞买人郝新以456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杜亚杰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浙e×××××,内容详见裕鼎二手车2014第03-001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郝新(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郝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郝新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璘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