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朱华与重庆东海汉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479号原告朱华,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傅镭、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39号渝南农贸市场3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2852-1。法定代表人伍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男,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飞飞,女,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与被告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华承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强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