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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5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传銮与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銮,刘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5606号原告李传銮,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赣榆县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传燕(别名刘传验),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传銮与被告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传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传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銮撤回对被告刘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