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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虞建忠与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建忠,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虞建忠。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虞铭龙。申请执行人虞建忠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温瑞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在该两案中,虞建忠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共计代偿案款273287.5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返还代偿款273287.51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在飞云街道繁荣村有一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1-2007-27-2,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10万元),本院另案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宗土地;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汽车,本院已予扣押,另案正在处置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宁波旺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售船款,因被执行人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部分申请执行人在外地,该款现正在分配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38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