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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传彪与李光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彪,李光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288号原告余传彪,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光营,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余传彪与被告李光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光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彪撤回对被告李光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余传彪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