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传彪与李光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彪,李光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288号原告余传彪,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光营,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余传彪与被告李光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光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彪撤回对被告李光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余传彪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