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封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覃澄汉与梁焕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澄汉,梁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覃澄汉,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河南居委会***。被执行人梁焕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覃澄汉与被执行人梁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还清了借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利息不再追偿。至此,被执行人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经权利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310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托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