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克祥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祥,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祥。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叶江,董事长。李克祥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克祥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有50多件,涉及的执行标的额6000多万元。并且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已停产(现已歇业)。并将资产出租给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目前,本院的系列执行案均终结本次执行,在案外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红利中提取后,再参与分配。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李克祥认为:目前,本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对案外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红利中提取后,一并参与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