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苏会娟与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会娟,杨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2201号原告苏会娟,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立东,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娟与被告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会娟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苏会娟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