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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苏会娟与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会娟,杨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2201号原告苏会娟,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立东,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娟与被告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会娟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苏会娟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