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0号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韩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陈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