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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0号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韩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陈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卫民、韩燕、陈鹏、芜湖市点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