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钱茂俭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茂俭,唐山天恒嘉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钱茂俭被执行人唐山天恒嘉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钱茂俭诉唐山天恒嘉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钱茂俭诉唐山天恒嘉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