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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焦小雄申请执行张彦录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雄,张彦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焦小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彦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焦小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07)洋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彦录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355.6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洋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