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胡金堂与姬素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堂,姬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75-1号原告:胡金堂,男,汉族,1950年7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姬素英,女,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胡金堂与被告姬素英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属于被告姬素英所有的一辆皖17-277**五征变型拖拉机(该车主系李秀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属于被告姬素英所有的一辆皖17-277**五征变型拖拉机(该车主系李秀杰)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