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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山东蒙克莱斯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蒙克莱斯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427-1号原告山东蒙克莱斯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俊豪,总经理。被告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居铨。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606号原告山东蒙克莱斯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4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现被告提供65万元的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