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涛、刘加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涛,刘加美,李玉民,王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涛,居民。被执行人刘加美,居民。被执行人李玉民,居民。被执行人王孝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涛、刘加美、李玉民、王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玉涛、刘加美、李玉民、王孝峰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