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杨金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丹,杨金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丹丹被执行人:杨金柳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丹丹与被执行人杨金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04月22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4000元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