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肖冰与郭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冰,郭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786号原告肖冰,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凯,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原告肖冰与被告郭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冰诉称,其与被告郭凯在上学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29日生育一女郭冰萱。原、被告结婚开始夫妻感情尚融洽,后双方的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凯离婚,女儿郭冰萱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郭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冰与被告郭凯在上学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8日举行婚礼,2012年9月29日生育一女郭冰萱(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后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征求被告郭凯意见,被告郭凯同意离婚,并同意女儿由原告肖冰抚养。原告肖冰同意放弃对子女抚养费的追要。因被告未到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明、证明材料、本庭对被告郭凯的通话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关爱,相互尊敬,为和谐家庭尽心尽力,但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女儿,被告同意,是原、被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冰与被告郭凯离婚。二、婚生女郭冰萱由原告肖冰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