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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秦小荣与吴燕光、覃丽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荣,吴某某,覃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秦小荣,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东泉镇。被执行人覃丽芳,女,汉族,农民,住柳城县东泉镇。申请执行人秦小荣与被执行人吴燕光、覃丽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吴燕光、覃丽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莫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