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与季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季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号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淑珍。委托代理人:叶丰。被告:季金生。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季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余姚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楼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丽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