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宜勇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权属、侵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杨宜勇(曾用名杨小林),男。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叶平,院长。上述申请执行人杨宜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罗��区人民医院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帐户存款,扣划金额以人民币101,924.4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善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