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童连国与孙秀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连国,孙秀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童连国,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淮南市毛集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秀灵,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负责人:李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连国与被告孙秀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连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连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连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