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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秘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再审驳回申请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安中刑监字第00012号陈某甲、陈某乙:你们因被告人陈秘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漏列被上诉人陈远春程序违法;陈秘患有精神分裂症应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判未让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采信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属证据采信不当;对于过错比例的划分明显不合理,导致判决不公,请求再审撤销原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实漏列陈秘之父陈远春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并未影响公正裁判;陈秘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现有证据不能否定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故认定陈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律依据;原判根据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双方的民事责任,所划分比例幅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