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繁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杨雪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繁昌县工业园管委会有土地出让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繁昌县工业园管委会的土地出让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朱玉宝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