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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万杰隆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万杰隆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联检大楼)13层。法定代表人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敏、陈琦,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万杰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被告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被告许木杰,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许琼兰,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万杰隆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讼争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