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章新龙与赵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龙,赵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章新龙。被告赵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龙与被告赵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全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龙撤回对被告赵全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新龙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春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