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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章新龙与赵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龙,赵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章新龙。被告赵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龙与被告赵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全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龙撤回对被告赵全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新龙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春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