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书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一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书信,男,1965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书信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书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6时许,被告人孙书信在蔡沟乡孟庄村北水泥路,因晒玉米与被害人孟某2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孙书信用塑料锨把捣孟某2的右胸部,致使被害人孟某2受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孟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书信赔偿被害人孟某2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孟某2对被告人孙书信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书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2的陈述,证人孙某1、司某、孟某1、孙某2、孙某3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蔡沟派出所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公(上)伤鉴(法)字[2014]12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被告人孙书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书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书信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书信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书信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书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雪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熊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