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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娟等人诉贾亮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孙栓柱,景春燕,贾亮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栓柱(又名孙少华),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春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生建,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亮,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委托代理人贾吉东,系被上诉人贾亮之父。委托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娟、孙栓柱、景春燕因与被上诉人贾亮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娟、景春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生建,上诉人孙栓柱的委托代理人高生建,被上诉人贾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吉东、周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贾亮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李娟、孙栓柱、景春燕。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海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