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林均伟、刘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波,林均伟,刘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2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波。被执行人林均伟。被执行人刘云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均伟、刘云芬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林均伟、刘云芬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兴尧路41-10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林均伟、刘云芬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