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4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990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