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6年5月2日,汉族,山西省乡宁县人,村民。被告柯某,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诉讼。经审查,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