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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邹积娟与张学阳、荣成市盛田果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积娟,张学阳,荣成市盛田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862号原告邹积娟。被告张学阳。被告荣成市盛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工业园荷田东路116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婷审判员 孙文丽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世霞 百度搜索“”